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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1138的标准给我们交社保的,个人缴纳120,我1月底辞职并且办理完辞职手续,公司要求扣取1月份的个人社保120,但另外还要求缴纳2月份的社保个人和公司部分共计400多,原因是2月份才把停社保的申请交上去,所以2月份也要交,但由于2月份没有上班了,所以这部分全部要自己交,另外2月份的申请交上去了要次月生效,所以3月份也得缴纳社保,而且3月份缴纳的标准按照社平工资2944的28%缴纳,就是800多块钱,所以在1月份离职的时候我就得缴纳这三个月的社保共计1300多,请问这合理吗?即使说2月份的停保申请交上去,3月份才生效,那么在社保卡上,3月份会不会有保险?另外为什么生效的最后一个月不是按照平常的缴费基数,而是按照社平工资的28%缴纳,就相当于比平时的基数两倍还多的比例来交,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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