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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10:04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8〕5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2018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确保圆满完成2018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任务。


二、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入学资料准备
1.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2018年5月31前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法定监护人持有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4)学校要求的其他资料。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市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渝北的城区、镇区(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需法定监护人持有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法定监护人在渝北区的合法住房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者应附租房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3)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截止2018年5月31日已在我区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有在此期间在渝北区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明细且无中断的证明或纳**;
(4)法定监护人为市外户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2018年5月31日前已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不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可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的);
(5)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6)入学安排承诺书。
(二)报名申请流程
2018年起,全区城区学校实行网络报名登记+现场核实的招生方式(八中渝北校区招生除外),具体步骤如下:
1.网上申请:2018年5月10日—6月10日,申请人登陆区教委门户网站(http://www.cqybedu.com/)填报信息,提出入学申请,提交入学资料。
2.材料初审:2018年6月11日—6月20日,学校(教管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通知初审合格者进行现场复审。
3.现场审核:
(1)“三对口”现场审核:2018年6月21日—6月30日由申请人持原始资料到学校查验,学校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现场审核:2018年7月1日—7月5日,由申请人持原始资料到教管中心查验(初中到指定学校审核查验),教管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4.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录取时间:2018年7月15日前,由各教管中心反馈申请人,并由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15日之后不再受理。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对应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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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招生方案 出炉 今年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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