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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4-20 16:03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重庆市教委公布了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6月20日起,全市所有公办学校开始同步招生,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同时,通知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能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城区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原则根据通知,201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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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
学生入学需要携带这些材料
本市户籍子女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通知规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各区县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读尽读,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民办中小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在民办中小学校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确定当年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备案。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于4月20日开始发布招生计划,6月20日起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民办中小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单校划片与多小划片相结合
通知规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人口密集、学位紧张、择校冲动强烈的城区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如随机摇号、电脑派位等群众接受的方式进行招生。


除重庆八中渝北校区初一年级严格按“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招生外,原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保持不再招收初一新生政策。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防止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稳步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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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程序和时间根据通知,4月2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布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
5月1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6月20日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开始报名审核并公示。
7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严格自行或与社会培训机构组织考试选拔生源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市教委表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10%-20%的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特殊群体,特殊解决入学问题
父母无自购房,或居住在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等这类情况特殊群体如何入学呢?
根据通知,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警、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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